病历复印须知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02年制定下发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定中明确了所有由医院保管的病历一律不能外借,但可按规定复印病历。我院复印病历的具体要求和流程如下:
一、所有病历资料的复印均需经过医教部审批,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并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医院信息科病案室盖章认可。
二、复印程序:病历复印申请人到医教部办公室填写病历复印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医教部审批→凭复印审批条到医院信息科病案室调档查询、复印病历→复印的病历资料加盖病案室病历资料复印证明专用章。
三、受理病历复印的时间:每周一至五正常工作时间均提供病历复印。已经出院归档的住院病历的复印,可凭医教部审批条直接到病案室复印。在院病历的复印在病历书写规范规定的各项记录完成时限后受理,由病区指派工作人员携带病历到病案室复印。
四、允许复印的病历内容: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客观性病历资料。
至于医疗活动过程中医务人员通过对患者病情发展、治疗过程进行观察、分析并提出诊治意见等而记录的主观性病历资料,如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不能复印和复制。
五、受理病历复印的申请人: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
六、病历复印申请人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患者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患者死亡证明、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保险机构介绍信、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6、公安、司法机构: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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