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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邑县妇幼保健院关于公务接待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7-20 14:58

为规范我院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控制经费支出,防止铺张浪费,我院接待按中共大邑县委办公室、大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邑县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的通知》(大委办[2014]72号)文件执行,接待费报销应“三单”(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齐全,三单不全或内容不一致,财务部门不得予以报销。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接待标准为30元/人/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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